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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釣魚執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釣魚執法是不合法的,行政法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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