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飼養預防或促進生長的給藥記錄,如藥品名稱(商品名及有效成分)、劑量、療程等。
(2)漁藥使用記錄應有專人保管,記錄完整。
(三)漁藥使用記錄應當在本批次水產品全部銷售後保存2年以上。
(4)水產動物使用有停藥期的漁藥時,養殖戶應能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確保停藥期內水產動物及其產品不用於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