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通知
衛醫發〔2005〕436號[/align]
十、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