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化工廠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項目建設、開發活動和各種可能影響環境的規劃事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和防治規劃報告,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建設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該廠擴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和4-氨基苯酚(NAP)的工藝和設備屬於會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和防治方案,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二)化工廠違反“三同時”制度,即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和其他可能對環境造成破壞的項目。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該化工廠擴建了精制3-硝基和4-氨基苯酚(NAP)的工藝和設備,但未相應改造汙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3)化工廠違反許可制度。即各種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汙設施或經營活動,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事先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批,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此類活動。該廠在擴建相關設備前,未向環保局申報並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