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法銷售的食品價值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貨物價值超過壹萬元的,處貨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5、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商賠償十倍的價格。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