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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1 目的:建立產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以保證藥物的安全有效。

2 範圍:公司生產的所有產品。

3 職責:質管部、銷售部相關人員對其實施負責。

4 規定

4.1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範圍:

4.1.1 涉及生命、致殘直至喪失勞動力或死亡的不良反應。

4.1.2 疑為藥品所致的突變、癌變、畸形。

4.1.3 各種類型的過敏反應。

4.1.4 藥物依賴性。

4.1.5 疑為藥品間相互作用導致的不良反應。

4.1.6 新藥投產使用後發生的各種不良反應。

4.1.7 其他壹切意外的不良反應。

4.2 指定專人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不良反應監察。

4.3 加強質量監督和質量分析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4.4 對公司上市五年以內的產品的安全有效問題應進行密切追蹤,隨時收集所有可疑的不良反應病例作好詳細記錄,按季度以書面形式向四川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集中報告。

4.5 對公司上市五年以上的產品,要重點收集嚴重、罕見或新的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當地藥監局,並以快速有效方式向四川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報告,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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