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法定名稱,指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新大綱已不作考查內容。 商品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註冊後,才能使用,並受法律保護。新大綱已不作考查內容。
2、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藥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酰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藥,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酰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