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單位或者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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