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以及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而定,也可以附帶禁止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應當在原判刑期的壹年以上二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