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
它連續使用能使人產生依賴性,屬於臨床廣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藥品。
依據人體對精神藥品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壹類和二類精神藥品。其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
精神藥品的銷售和使用,要受到嚴格的法律管控。不僅不能隨意經營,也不能超量使用,更不能違規銷售給不法分子。
擴展資料:
為了加強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管理,保證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用藥安全,我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
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管理同麻醉藥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由具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處方使用。
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以由具有銷售資格的藥店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處方保存2年備查,壹般醫療機構也可以憑處方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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