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 *情節嚴重,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