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