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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和第39條的內容是什麽?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

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動起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及其藥品和器械,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生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幹擾其正常工作的,

命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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