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名稱應當與已有的國家藥品標準中的藥品名稱壹致。
生物制品,其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典以及中國生物制品規程的命名原則;新命名的復方制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已有國家標準藥品不允許使用商品名稱。
——摘自《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預防用生物制品藥品生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