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系統滯後原因,建議退出登錄後重新下單;如果是軟件版本問題,建議卸載後重新安裝壹次。
信息拓展:
《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壹條: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本法關於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等部門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其他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第六十二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從事網絡交易: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符合法定要求,並對發生在平臺上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