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提交的請求後,經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書;申請人自其請求提交之日起4個月內未收到保密審查通知書的,可以向國外申請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向國外有關機構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提出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未收到保密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外申請專利,或者向外國有關機構提交國際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