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甲類和乙類的區別
1、“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物中價格低的藥品。“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價格略高的藥品。
2、“甲類目錄”是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3、使用“甲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乙類目錄”的藥品費用,先由參保人自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擴展資料:
對乙類目錄中的藥品,各地有15%的調整權。各地區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對乙類藥品先設定壹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是不分甲、乙類的,全部可以報銷。
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藥物和國家基本公***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抗瘧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參考資料:
醫保乙類-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