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審批辦法
《新藥審批辦法》於1999年3月12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1999年5月1起施行。
壹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新藥實行保護制度。擁有新藥證書的單位在保護期內可申請新藥證書副本進行技術轉讓。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的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