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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處方藥應具備哪些條件和要求

法律分析: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2、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

3、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依據處方藥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零售藥店必須將處方留存2年以上備查。 

4、零售藥店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並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法律依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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