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居民大病保險最低支付標準為654.38+0.4萬元。合規醫療費用最低起付線以上(含)65438+萬元以下給予60%補償,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給予65%補償,20萬元以上30萬元(含)以下給予70%補償
壹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最高給予每人40萬元的補償。重疾保險特殊藥品起付標準為200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給予60%補償。壹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