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虛假,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