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五分之壹以上五分之五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五分之壹以上五分之五以下罰金 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授權經營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