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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效期的藥品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加強藥品的入庫、出庫管理:在藥品入庫驗收時,除檢查藥品的壹般項目外,需特別註意藥品的有效期。對已超過1/2有效期的藥品謹慎入庫,對已經在6個月內的近效期藥品,壹律不得入庫(臨床有特殊需求的除外)。在藥品上架擺放過程中,同種藥品按有效期長短次序分開擺放,在藥品出庫時,嚴格按照“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發放藥品。加強藥品的日常養護工作,及時發現近效期藥品並對其做出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設立制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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