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涉及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規範、幼兒園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每個鄉(鎮)至少設立壹所公辦幼兒園,嚴格控制對學齡前兒童的虐待、體罰和侮辱,防止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教育傾向。同時,特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增加幼兒園男教師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