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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未經批準的藥品構成

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構成銷售劣藥罪。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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