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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外購藥無法報銷

法律主觀:

醫生只要不是采用不良或違法方式、沒有與指定藥店有償“簽約”服務,醫生推薦病人院外購藥用藥是不違規的。如果醫生通過開外購藥違規收取藥店或藥企的提成那麽自然是違規的。

法律客觀: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采購的藥品,不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 《北京市市屬醫院外購藥品等患者使用與管理的有關規定》 外購藥品是指醫師在醫院內開具的處方(醫囑)中醫院目錄內未涵蓋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購買的藥品。 醫院應制定外購藥品的相關管理制度,對於醫師認為必須使用,醫院目錄內無替代藥品等特殊情況,確需醫師開具外購處方或使用患者外購自帶藥物的情況進行嚴格管理,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醫師處方(醫囑)權限、患者知情同意、批準程序、外購藥品院內使用規範和患者用藥安全保障等方面。醫師開具外購處方只能使用藥品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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