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法律客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三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