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藥品只能用於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正確合理使用此類藥品,防止患者對此類藥品產生依賴性,杜絕意外漏洞。
2、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3、麻醉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處方箋,有醫師簽名,配方人員也應雙人簽名,並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簿。醫務人員不得私自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四、麻醉藥品處方限量
每張處方註射劑每日用量不得超過2支,片劑、酊劑、糖漿劑等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支,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確需使用麻醉藥品鎮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規定程序辦理《麻醉藥品專用卡》,憑卡到定點醫療單位開藥,壹次取藥zui多不超過每日5個用量。
5.麻醉藥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櫃、專冊、專用處方、專用登記本。處方保存期為3年。
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的,藥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發藥,並及時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