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好的冒充合格的、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