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納入“乙類藥品”管理。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國家規定納入《藥品目錄》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參保人使用這類藥品時,要先按壹定比例扣除個人自付費用後,將余下費用再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
文件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