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藥品生產企業。根據法律規定,藥品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其中安全隱患是指由於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法律客觀:《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告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應當召回藥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