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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企業信息審核中不得使用的復印件有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六十二條:對首營企業的審核,應查驗加蓋其公章的下列資料原件,確認其真實性、有效性:

1、《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上壹年度企業年報公示等文件復印件;

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書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復印件;

4、相關印章、附單(票)式樣;

5、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二、第六十三條采購首營品種的藥品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取得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或進口批準文件原件或復印件並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采購。

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六十二條:企業首次審核時,應當核對加蓋其公章的原件的以下信息,確認真實有效:

1、《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的證明文件,以及上壹年度企業年報公示情況;

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復印件;

4、相關印章、隨附單(票)式樣;

5、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二、第六十三條 采購首營品種的藥品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為供貨單位加蓋原廠印章的生產或進口藥品批準文號原件,並經采購人審核、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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