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夥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人犯夥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竈。應當在規定的標準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夥食帳目每月結算壹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夥食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夥食費以外,壹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