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條文是: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第壹百五十壹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