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使用規定
第壹
為了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購買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未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
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的;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