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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飲品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銷售;銷售冷食類食品、銷售生食類食品、銷售糕點類食品(包括裱花蛋糕,不包括裱花蛋糕)、銷售自制飲料(不包括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料),以及其他銷售類食品。需要註意的是,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以及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註。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批準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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