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規定及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門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