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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處

法律分析:1.立案責任:發現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壹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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