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原藥用植物實行管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原藥材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