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普通門診處方每張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但是,對於長期在醫院精神心理科及神經內科門診就診的慢性患者及特殊病情患者,經主治醫師評估後,可適當延長至28天用量。此外,對於壹些特殊的藥品,比如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其處方量會有特別的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藥品的安全使用,防止藥品的濫用和浪費。同時,也可以幫助醫生更好地跟蹤和管理病人的治療進程,確保病人的治療效果。門診處方是經由門診醫師給患者開具的處方;急診處方是經由急診科醫師開具的處方;住院處方是住院醫師向住院患者開具的處方。由門診醫師給患者開具的處方。包括普通處方、麻醉藥處方、兒科處方和二類精神管制藥品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