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委托生產的藥品包括如下:
疫苗制品: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疫苗制品不能委托生產。這是因為疫苗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得到嚴格的控制和保障,而委托生產可能存在質量不可控、責任不明確等問題,因此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自行生產。
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的生產過程需要經過嚴格的監控和管理,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於委托生產可能存在血液來源不明、生產過程不規範等問題,因此血液制品也不能委托生產。
國家規定的其他不能委托生產的藥品:除了疫苗制品和血液制品,國家還規定了壹些其他不能委托生產的藥品,如壹些特殊藥品、原料藥等。這些藥品的生產過程需要得到嚴格的監管和控制,以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壹些特殊情況,如藥品生產企業因生產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委托生產部分藥品的,應當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在委托生產過程中,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受托方的生產條件、生產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的評估和審核,確保受托方能夠按照標準進行生產和管理,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同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嚴格的監控和管理,確保受托方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生產,並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進行全面的檢測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