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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

南陽市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150元/人,各級政府扶持450元/人。90元計入家庭賬戶(個人賬戶),用於參保人員在基本藥物零差價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在參保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自付費用,直至用完。60元納入統籌基金,互幫互助,統籌使用。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首次報銷)

1.普通住院治療:被保險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是應該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二是應該由第三方承擔;第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四是出國就醫。

參保居民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2017

鎮級

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機構)

200

800元以內的200-70%

800元以上的占90%。

縣級

二級或壹定規模以下(含二級)醫院

名流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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