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等級,按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四級。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符合規定。
壹、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所從事的實驗目的和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擴展: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要求規定: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申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因檢驗檢疫工作急需申請在實驗室進壹步進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百度百科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