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疫苗流通單位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全過程應當在規定的溫度環境下進行,冷鏈儲存、運輸應當符合要求,並定期進行溫度監測和記錄。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建立疫苗定期檢驗制度,對存在包裝無法識別、儲存溫度不符合要求、超過有效期的疫苗,采取隔離儲存、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處置記錄應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屆滿後不少於5年,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