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診所應當報擬設置診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取得診所備案憑證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六條:
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診所備案信息表;
2.診所房屋平面布局圖(指診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標識,註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3.診所用房產權證件或租賃使用合同;
4.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5.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6.診所規章制度;
7.診所儀器設備清單;
8.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清單;
9.診所的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10.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置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