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企業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需要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2、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3、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擴展資料: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壹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壹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中國政府網-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