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上講,是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加重病情,造成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2.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4.客體要素不僅包括國家藥品管理制度,還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2-1條
違反禁毒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