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於2月1988 19日在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會議第六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並於2月1988 65438+20日在維也納簽署,又稱《維也納公約》。按照第二十九條(1)的規定,於1990 11+0生效。
意義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壹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法律標準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界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的強制性義務;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國際合作機制初步規範。
該公約旨在應對非法販運的規模和程度及其嚴重後果,也認識到加強和增進國際刑事合作的有效法律手段對打擊國際非法販運犯罪活動具有重要意義,並願意締結壹項專門針對非法販運的全面、有效和可行的國際公約。
該公約考慮到了整個問題的所有方面,特別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領域現有條約中沒有設想到的那些方面。
以上內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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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