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攜帶的物品:
1、文化、技術、政治、法律書籍;
2、監獄醫院醫生處方並經院長批準的原包裝藥品,所帶藥品須經監獄醫院院長當天檢查鑒定;
3、罪犯儲蓄的零用錢,每人每次不得超過500元。
4、對幹警接待親屬所帶物品進行檢查,對按規定允許攜帶的物品裝入袋內,標明所屬人姓名,統壹放置在物品存放處。不允許攜帶的物品(貴重物品除外),應當交由民警統壹保管,由民警開具憑證給親屬領取,面談結束後由親屬帶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監獄發現不利於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押。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監獄不予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接受物品、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探視罪犯時,罪犯可以攜帶信件(供檢查)、物品(生活用品、學習用品等)和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