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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對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

< p>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 p> (三)專供嬰幼兒以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八)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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